2005年11月2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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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告别人,怎么我变成了被告?
余春红 吴宇明

  案情回放
  2003年4月23日,某客运公司的客车途径322省道仙居县城关桐桥岭地段的时候,与对向行驶的某出租公司的轿车发生碰撞,造成了两车损坏及两车内的乘客、司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。仙居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,客运公司的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出租公司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。今年8月份,出租公司向法院起诉,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类损失4万元。该客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反诉,要求出租公司按照责任认定书,赔偿其车辆损失4000元。法院在送达反诉状副本时,一并送达了开庭传票。可是在开庭时,出租公司却未到庭参加庭审。法院于是对反诉部分进行了审理,并判决出租公司赔偿4000元,而对本诉(即原告为出租公司的诉讼)依法按撤诉处理。
  为此,出租公司甚感不解,怎么我起诉别人的,反而我成了“被告”,我要求对方赔偿反变成了我赔偿对方?

  法官说法
  之所以会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处理,反变成了“被告”,是因为在该案件中该出租公司具有双重身份,在本诉中是原告,而在反诉中是被告。出租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出庭,在本诉中作为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依法应作撤诉处理;而在本案的反诉中,作为被告的出租公司因不出庭也处于诉讼的不利地位,所以出现了在反诉中输了官司,而自己的诉求则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结果。这是出租公司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导致的。